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
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
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、座谈会、听证会、业务观摩,参与业务培训,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,开展公众义务咨询,进行法律宣传宣讲,组织对外交流、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。
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律师开放,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。
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应及时向分管会长、秘书长、秘书处业务部通报。
第三十四条 提倡省律协专业委员会与市、州律协联合开展研讨活动。专业委员会与市、州律协合作举行研讨会,应提前进行协商,做出计划,报省律协业务部,并由业务部与市、州律协沟通。
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与市、州律协联合开展研讨活动,还应注意以下事项:
(一)就研讨内容征求市、州律协意见,尽可能照顾市、州律协和律师的需求;
(二)研讨活动对市、州律师开放。市、州律师参加研讨活动,由市、州律协决定收费与否和数额;
(三)请市、州律协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、企业、学术研究机构等参加研讨活动,为市、州律师搭建业务拓展平台。
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大事记。
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,综述内容为:议题、观点争论、主导意见、专业建议、会议规模等。
专业委员会重要活动应安排速记,详尽记录业务研讨情况。
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、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网上公布,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。
第三十八条 以研讨会、培训班、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,可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,并颁发课时证明。
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,应事先向省律协报告,报告内容应包括:合作对象、合作背景与目的、合作方式和内容、经费来源和使用等。活动结束后,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省律协。
原作者: 付军
来 源: lx